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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法律知识90问|法律服务团送锦囊①

时间: 2024-12-10 06:59:18 |   作者: 石膏类

产品描述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可抗力的三个核心要素: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台风天气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是否适用免责条款应该要依据详细情况判断。如果台风导致的事件是合同履行迟延或解除的唯一原因,并且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没办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可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因台风导致停工停产属于并非员工自身的主观过错造成的缺勤。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问题导致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的工资报酬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没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不应停发工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例如,企业通常是按月支付工资,那么在一个月内因为台风停工停产,员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应正常发放。如果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按约定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如停工停产一个月后企业恢复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员工参与了工作,企业应根据员工实际提供的劳动情况发放相应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一般来说,企业需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的生活费或停工津贴。不一样的地区对于生活费或停工津贴的标准有所不同。

  特殊岗位的规定:因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而必须出勤的特殊工作岗位,如交警部门的协警人员、交通救援人员、野外施救人员等,在台风天气下应当上班履行职责。如果这类特殊岗位的人员以台风为由不予出勤,则企业可对其按旷工处理。

  答:如台风天气下,广告牌、花盆等物品脱落、坠落伤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验证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答:质保期内由开发商、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质保期外分情况为业主或物业公司或相关业主承担责任。

  :在质保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规定了房屋防水工程等保修期限及开发商的维修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因建筑质量上的问题导致的渗水、漏水现象,如房屋外墙、屋顶、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等部位的渗漏,开发商应承担维修责任。例如,新建房屋在交房后不久,遇到台风天气,若因房屋建筑质量上的问题,如外墙防水未做好,导致雨水渗入室内,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开发商需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对于公共设施,如小区的公共管道、屋顶、外墙等部位,若在质保期内出现因物业管理不善导致的漏水、渗水问题,物业公司也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承担对应责任。比如,因物业公司未及时清洗整理屋顶排水管道的堵塞物,导致雨水无法正常排出,进而渗入业主房屋,物业公司应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

  在质保期外:正常的情况下,过了质保期后,房屋、门窗等部位出现漏水、渗水问题,应由业主自行承担维修责任和费用。比如,房屋使用多年后,窗户密封胶老化,导致台风天气时雨水渗入室内,这样的一种情况下业主需自己负责维修。

  对于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如公共管道、屋顶、外墙等,过了质保期后,若出现漏水、渗水问题,通常可由物业公司利用专项维修资金来做维修。但如果是因为物业公司的不当维修或者常年失修导致漏水、渗水,物业公司仍需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例如,小区公共排水管道年久失修,在台风期间破裂导致积水渗入业主房屋,若物业公司存在维护不力的情况,应承担对应责任。

  如果是由于个别业主的专有部分,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能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可能的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业主自家的管道、窗户等,因自身不正确使用或维护不善导致漏水、渗水,进而影响到其他业主,那么该业主需要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比如,某业主在装修时私自改动阳台排水管道,导致在台风天气下,雨水从其阳台倒灌进入楼下邻居房屋,该业主应对楼下邻居的损失负责。

  答:此次“摩羯”台风属于罕见17级强台风,对施工等一系列生产工作均造成影响,非常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不可抗力,在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据实延期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可抗力的三个核心要素: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台风天气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是否适用免责条款应该要依据详细情况判断。如果台风导致的事件是合同履行迟延或解除的唯一原因,并且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没办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可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在台风未形成之前双方均无法预见台风的形成及影响,而台风作为一种“天灾”没办法避免,供应商客观上无法克服台风影响导致供货延迟,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情况下,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供应商存在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若不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部分,应由供应商赔偿。

  答:货物因台风毁损、灭失,若该台风是承运人客观上无法预见、没办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送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在台风构成不可抗力时,货物因台风毁损、灭失,若承运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台风是承运人客观上无法预见、没办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下,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旅游者可以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台风形成之前签订旅游合同时双方均无法预见台风的形成,台风来临也没办法避免。台风导致不能旅行也无法克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情况下台风构成不可抗力。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程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改变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在此情况下,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答:如果编造、传播的不实信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害人有权要求造谣、传谣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根据不同情节,还可能承担罚款、拘留、拘役或有期徒刑等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第一款:“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以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台风期间编造、传播的不实信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害人有权要求造谣、传谣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别的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别的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编造、传播与灾情有关的不实信息还可能承担罚款、拘留、拘役或有期徒刑等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