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查明:当事人在茂名市电白区坡心镇新风路25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以1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39.5公斤“沙姜”作为食材质料加工供教师食用。 本局于2023年4月20日依法对上述食物进行抽样查验。经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查验,当事人被抽检的“沙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27日),铅(以bp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物安全国家标准食物中污染物定量》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上述“沙姜”未依法实行进货查验责任。 上述批次的“沙姜”已被当事人作为食材质料加工运用结束。经核算,当事人购进运用的涉案“沙姜”货值金额为395元,违法来得到的无法核算
一致社会信誉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721----------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