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装修房屋长出蘑菇、合同条款与实际装修房屋不符、装修偷工减料……近年来,随着住宅项目尤其是全装修房增多,房屋的品质的投诉慢慢的变多。针对新房出现的质量上的问题,各地政府部门在加大监管力度。
近期,又有两地针对新房验收发布新规。7月20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青岛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流程指导意见(试行)》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文件共分为五章15条内容,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房屋查验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同时明确了先验房后交费再收房的商品房交房顺序,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在新建商品房交付前一定得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保证交房即具备条件。同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也慢慢的开始施行。新规专门突出了防水等细部工程项目施工验收内容, 每一项验收内容都标明了验收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青岛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流程指导意见(试行)》。在前期征求各有关部门、各区市主管部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相关企业等意见并试点的基础上,现通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该条例明确了房屋查验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至少包括对房屋门窗、阳台、墙体、地面,卫生间等方面的质量检查,和房屋水、电、气能否正常使用等,通过查验内容的细化,减少了房屋查验环节行为的随意性。
最值的关注的是该条例还明确了先验房后交费再收房的交房顺序,避免了因先收后验还是先验后收规定不明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查验应至少包括以下范围:房屋门窗、阳台等部位有无渗漏、开裂现象;房屋墙体是否渗漏、有没有裂缝;房屋地面有无空鼓超标及开裂情况;房屋水、电、气能否正常使用(给水、采暖系统带压交付,压力值不低于设计的基本要求);房屋卫生间是否渗漏(交付时蓄水);买卖合同上注明的房屋设施、设备等是否有遗漏,品牌、数量相不相符等。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建筑设计企业与购房人办理交房手续的同时,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购房人提供有关的资料,协助购房人办理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交付使用时,新建物业(商品房)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在保修期内,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7〕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实施13年,自《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有效地提高了我区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用户满意度逐年提升。目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验收标准已修订或更新,为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暂行规定》予以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转发至辖区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防水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分户验收包含以下表格中所有内容,检查标准是根据GB 5021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GB 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规范》的规定。
新房的室内空气质量,关系着入住者的身体健康。按照新规,竣工前需测空气质量。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在竣工验收前,开发商要委托拥有相对应检验测试资质的单位,按照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住宅,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按照新规,如果分户验收不合格,住宅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样做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住宅质量上的问题的发生。
文章来源: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